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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共三十卷,四百五十八条。最初制订于顺治三年五月,次年三月由大学士刚林带领前明朝刑部官员等人审校后翻译为满汉双语颁行。其体例、条文最初都基本沿用明代旧制,相当于明律的翻版。康熙九年又由刑部与大理寺共同修订,删去“吏律”中“选用军职”等陈旧条款。 此律为之后《大清律例》的制定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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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共三十卷,四百五十八条。最初制订于顺治三年五月,次年三月由大学士刚林带领前明朝刑部官员等人审校后翻译为满汉双语颁行。其体例、条文最初都基本沿用明代旧制,相当于明律的翻版。康熙九年又由刑部与大理寺共同修订,删去“吏律”中“选用军职”等陈旧条款。 此律为之后《大清律例》的制定打下了基础。








